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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學12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依據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58872號令修正之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本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委員會(以下簡稱班委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或原召集人召開,導師並應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班委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家長均應參加,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由導師瞭解情況,必要時加強連繫。

第四條

班委會任務如下: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 協助班級推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三 選舉班級委員(以下簡稱班委)。四 執行班委會及家長會之決議事項。五 其他親師合作有關事項。(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第五條

家長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負責召集之。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一以上班委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會開會時,校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

第六條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 處理經常會務。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 組成各工作小組,協助本校環境發展、籌辦節慶活動、發行會訊及參與午餐督導等作業。五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六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七 選派家長會代表列席學校相關會議。八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七條

家長會須有應出席班委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班委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班委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八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會同意,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之推動。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班委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九條

家長會每屆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班委、顧問及幹事名冊提報本校備查。

第十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一 家長會費。二 捐贈收入。三 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年收取兩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家長會決議辦理。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家長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及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一 家長會辦公費。二 協助家長成長課程活動。 三 舉辦家長福利事項。四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五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前項第四款至第五款用途,得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三條

家長會費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班委報告。凡以家長會名義收取之捐款,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家長會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十五條

家長會或班委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家長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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